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的企业协同处理垃圾、污泥等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