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和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以及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和溯源查询等信息服务系统,促进再制造产业化发展;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的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机床、办公设备及工程、矿山、农用机械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