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改造回收站点,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集散交易市场,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鼓励、引导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