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推进降水就地消纳和利用,提高降水的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推行海水淡化水纳入城乡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提高海水的资源化利用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