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制作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堤坝、港口等建设项目,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和废旧道路材料等材料。鼓励使用以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