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产生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生源、产生量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