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产生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生源、产生量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