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推广秸秆还田、青贮、食用菌生产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农作物秸秆、分散养殖的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农兽药包装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业废弃循环利用体系和农村清洁能源保障体系。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