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建筑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建筑装修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