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鼓励使用节水设备,支持集雨补灌设施建设,推广工程、生物、农艺、管理等节水技术,在缺水少雨地区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推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