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企业应当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对生产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废气等工业废物,余热、余压和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