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各类产业园区,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资源等指标配置,引导相关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实现园区内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