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