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十九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对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当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停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