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碳排放的统计管理,统计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