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碳排放的统计管理,统计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