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及时修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