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重点管理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重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措施,完成本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