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总量控制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资源利用、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重点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