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将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资源循环利用措施,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项目实施中对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