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园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园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