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