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