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