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合理消费,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