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根据规模大小和居民的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