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市辖区一般在五百户至七百户,居住集中的地方可在七百户以上,居住分散的地方或不设区的市可在一百户至五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