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非法侵占、挪用、调拨、损毁居民委员会财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