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应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规划而未纳入的新建或改造的居民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管理部门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解决办公用房;对被挤占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