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家属)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家属)委员会或者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