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居住区内受益单位筹集;资金的收支帐目,应及时公布,接受居民和受益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