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严格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各级规划部门统一安排。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在三十平方米以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