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会议必须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出席人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