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二)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有关重大事宜;(四)监督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公益事业的实施;(五)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