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