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