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民调治保、环保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