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民调治保、环保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