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