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