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领导雄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所属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归口统筹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