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