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规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