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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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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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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