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