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探索建立“揭榜挂帅”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前沿科技领域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机制,实施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