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