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