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