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