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掩埋动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