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家园清洁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