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家园清洁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村庄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尘、除味、废弃物处理、绿化等清洁工作,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防止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