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