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